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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北京小客車指標引發(fā)了一串連環(huán)訴訟。成先生以38000元的價格買來一個車輛指標,隨后以每年14000元的價格將指標出租。哪承想,因為指標原所有人欠債,登記在他名下、但實際屬于他人的車輛被法院查扣并拍賣。買指標的錢和車輛購置款還能要回來嗎?記者近日獲悉,西城法院判決車輛指標所有人償還購車款。
成先生購買這個車輛指標,也是為了解決債務問題。當時,張先生因為欠了成先生2萬余元債務,便將自己的北京小客車指標所有權及使用權,以38000元的價格一次性賣給成先生,抵扣欠款。雙方約定,該指標落戶的任何車輛的所有權都歸成先生所有。
幾個月后,成先生與朋友閆先生簽訂《指標租賃協(xié)議》,將自己買來的車輛指標出租給閆先生使用,一年租金14000元。隨后,閆先生用這個購車指標買了一輛越野車,登記在原所有人張先生名下。
車開了一年半,張先生因為欠了外債被法院判決償還債主18萬余元。張先生沒有履行判決,法院便強制執(zhí)行,查封了登記在他名下、但實際為閆先生所有的越野車。
車被查封,閆先生自然要找出租指標的成先生算賬。經(jīng)過協(xié)商二人達成協(xié)議,由成先生出資85000元把車收回。緊接著,成先生向法院提出執(zhí)行異議并打了場官司想中止執(zhí)行,解除查封。法院判定成先生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(zhí)行的民事權益,駁回了他的訴求。這輛越野車最終也被司法拍賣。
38000元買的指標沒了,85000元收回的二手車也沒了,成先生不甘心自認倒霉,先后兩次將指標原所有人張先生起訴。第一次,他先以雙方買賣北京小客車指標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,要求確認買賣協(xié)議無效,讓張先生返還38000元轉讓費用。此案獲得了法院支持。接著,他又要求張先生返還他收回車輛花費的85000元。
西城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成先生向閆先生支付購車款,將車輛取回,隨后車輛因張先生的個人債務到期未償還而被法院依法扣押并拍賣。在成先生與張先生簽訂的《轉讓協(xié)議》已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,成先生所支付的購車款本身屬于合法財產(chǎn),應予保護。因此,法院判令張先生給付成先生購車款8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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